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许可延续的程序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476  
  

  行政许可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限期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应申请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时行政机关的义务

·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规则

· 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 省级人民政府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5254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