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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4159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许可作不同的分类。学理上对行政许可的分类主要有:

  (1)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行为许可是直接允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资格许可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其实,取得某种资格的目的也是为了从事某种活动,只是许可的直接程度不同。

  (2)依据审批程序的宽严或者特定对象,可以分为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

  (3)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按照许可之后,是否还批准其他人的许可申请,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4)根据许可证的证明程度,可以分为独立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5)根据许可是否附有相应的义务,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做法中存在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核准、登记、备案等名目繁多、称谓各异的许可形式。实际中出现多种形式的许可,一方面是由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多样性,产生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不规范。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件。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3)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行政许可不存在口头形式。

  (4)行政许可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

  (5)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按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为标准,可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非利益性行政行为。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使相对人取得利益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剥夺与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是非利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因此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点决定它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和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这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或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外部行政行为直接作用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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