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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停止执行及其例外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970
复议不停止执行,是指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决定的,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以后,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拘束力。如果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无一例外地执行不停止执行原则,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从实践看来,这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忽视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等情节的;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显地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有误或者已经发生变化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5)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可能需要进一步验证,给予处罚会给管理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这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应该要求停止执行而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而言的。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有一种监督的职责,对被申请人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纠正,这当然包括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应该要求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停止执行。对申请人来说,这也是一种救济,是申请复议的目的之一。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一般来说,这种情形应该具备两个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b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不违背国家和公共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只要申请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停止执行,被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停止执行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停止执行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