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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6 浏览量:990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允许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赋予了行政机关能动地使用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能力,但也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产生滥用裁量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过大是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行政执法受到诟病的原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也给一些人搞“权力寻租”留下了隐患。因此,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1)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所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裁量细化、量化,可以使行政执法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减少裁量权被滥用的机率,使公众认可行政执法,自觉地遵守法律,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规范行政处罚权行使的重要依据,不能作为“内部文件”,而应当向社会公布。这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