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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8   浏览量:4090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不止司法一种,有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也有行政申诉处理活动,还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处理活动。行政诉讼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是通过审判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机关。所谓诉讼活动,是指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进行的活动,必须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各方参加,采用开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和法院裁判等诉讼形式解决行政争议。法院诉讼活动的种类很多。例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是刑事诉讼;法院代表国家解决民事纠纷进行的司法活动是民事诉讼。只有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才能称之为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行为为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形式及裁判形式都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独具特色。例如,除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情形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时引发的纠纷。此类争议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既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内部争议,也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外部争议;既有因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既有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实施事实行为引起的争议。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够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得到解决,法院解决的行政争议是特定范围内的争议。

  (4)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起诉权、撤诉权,而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同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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