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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适用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6   浏览量:873  
  


  (1)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里规定的“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是选择性的,即只要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就不予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虽然不予处罚,但也不能放任不管,任其危害社会和他人,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而完全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精神疾病有时发作、有时不发作,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他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常人无异,此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在几种所允许的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方式或数额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减轻处罚突破了有关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慎重作出。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规定,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2)对于违法行为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要有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应当有证据证明是精神病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鉴定确认。在实践中,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发病原因很复杂、丧失意识和意志能力的轻重程度也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对于精神病人不予行政处罚是以精神病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确定违法行为人无行政责任能力时,需要全面了解行为人及其实施违法行为当时的情况,并应当经法医或者其他医疗部门鉴定,同时向有关知情人了解调查,才可能准确把握,避免主观臆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和择一重处原则的适用

· 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适用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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