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6   浏览量:798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世界各国一般都以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公民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标准。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就是责任年龄。没有达到行政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受罚主体,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尚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所以,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需要注意的是,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予处罚是指违法事实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违法,本不应该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免予处罚是指违法事实已构成行政违法,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的公民属于限制行政责任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虽然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可以对自己的某些行为负责,但毕竞社会知识缺乏,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不能完全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发生危害的结果,也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在几种所允许的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方式或数额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减轻处罚突破了有关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慎重作出。

  此外,责任年龄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可以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日为计算标准,只有分别过了14、18周岁生日,从第2天开始,才能认为已满14、18周岁。同时,应当以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年龄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适用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行政处罚案件行刑衔接制度

·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4721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