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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7   浏览量:3962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首先,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行政复议的内容和目的,是通过处理行政争议对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提供法律救济。

  其次,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复议的根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权。这种层级监督权具有维持、撤销或者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内容。

  再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单方职权行为,可以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此,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活动的基本制度,应当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和合法条件。

  最后,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判制度。行政复议的活动方式是处理行政争议,应当遵守保证公正处理的复议程序。

  三、行政复议的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行政复议原则上只限于解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纳人处理对象。

  第二,行政复议基本上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从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关系上考察,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审查制度。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有关行政行为并非不受限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属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是,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启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实施。

  第三,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进行的,它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开始,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一般说来,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便无行政复议活动的进行。虽然行政机关也可以复查自己的行政决定,但这与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形式的复议请求是有区别的。所以,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主动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径自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行政复议主体一般是作出有争议行政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无权审理复议案件,因此,行政复议主要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上看,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也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还有设立的派出机关,但必须是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行政复议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标准。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合法性和合理性标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是否正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行政侵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按照这样的标准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这是从提高行政效率、简化行政程序的角度考虑的,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复议审查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包括采取听证的方式,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

  第七,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是针对原行政决定而作出的新的决定。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结合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内容,对原行政决定作全面的复查核实,并针对原行政决定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议决定,并答复复议申请人。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或者复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送达后,即产生约束有关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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