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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7   浏览量:2269  
 

  行政复议的原则,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集中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精神和实质,突出表达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质的特征。我国行政复议法主要有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的“法”,包含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职权,依据宪法、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在地方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在相应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申请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应当合法。

  二、公正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质量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的范围规定的,便应当立案受理,不得无理拒绝或无故推诿。

  (2)在复议过程中,要以公正、平等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置于平等的地位上。

  (3)行政复议决定要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经过双方当事人辩论、质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

  (4)基于同类情形的,基于相同的事实、情节和行为性质的行为,行政复议的结果应当保持基本相同。

  三、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

  (1)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要求知晓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材料、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复议过程要公开。

  (4)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和复议行为规则公开。

  (5)复议结果公开。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需要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诉累。主要内容包括:

  (1)尽可能地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

  (2)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提供良好的条件。

  (3)能够通过书面审理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尽量不采用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4)在法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的义务之外,不得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5)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6)对于被申请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不经申请人申请而直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 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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