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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2350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两位一体的国家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5.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而不受非法干预。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职能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人地位。
2.行政复议机构是主要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主要职责是进行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构之间并无业务上的领导关系。
行政复议机构与行政复议机关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法律地位不同;职责分工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的身份不同。
三、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种类
1.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
2.行政复议机构的种类,在我国,行政复议机构包括以下三类:
(1)在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2)在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部门设立的法制工作机构;
(3)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在实施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是一体化的。即是说,二者均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但两者又有不同的职责分工。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1)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决定。
(2)审查并批准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影响复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产生外部法律后果的行政决定。
(3)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4)检查、监督行政复议机构的日常具体工作。
(5)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宣布行政复议决定。
(6)作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被告,到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