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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764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调查取证是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与否的必备条件。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调取被申请人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听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和证言。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依照规定的审查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提出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如果本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就是申请审查的规定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是下级政府作出的,如其不合法,本级政府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就应当按照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分工,由承担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对申请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实际上,往往承担备案审查任务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是同一机构,因此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职责。如果申请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本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则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中处于综合性工作机构的地位,超脱于具体工作部门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与判断是非。同时,行政复议机构是政府的法制部门,有责任监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法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大部分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实施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责不清,往往导致事实上监督制度流于形式。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处理建议权,就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了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制,保障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复议机构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有了法律依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为行政复议机构规定其他的具体职责,行政复议法在这里作出原则规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机构特别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坚决执行与遵守。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受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但应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时,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转送的职责由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转送;

  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

  三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转送;

  四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转送;

  五是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转送。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的期限应当是: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上述事项具体由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

· 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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