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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8   浏览量:1818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必须由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其他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时需要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地限制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只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有些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冻结,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也经常用到,虽然名称、形式一样,但目的和性质不同。

  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中间性”行为,是一项临时采取的措施,一般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能实施,这四类情形既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也是实施目的,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严格把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应严格遵守。

  4.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使职权,因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法规设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应作狭义理解,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确立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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