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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8   浏览量:2055  
  
  一、行政强制立法前论证制度

  《行政强制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强制设定权作了规定,制定机关除了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设定权限范围内设定外,还要求设定行政强制应当科学、合理。《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强制的事先论证制度,不仅明确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还明确提出听取意见的结果必须得到立法者的重视,即起草机关要向立法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这样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行政强制法》的民主精神和参与理念,而且能够有效保证行政强制设定具有可接受性和可行性。

  二、行政强制的立法后评估制度

  所谓立法后评估,就是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进行考量,以达到废止、修改、补充和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功效的目的。具体而言,立法后评估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指定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后,对该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实际情况,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深入广泛的研究工作,为修改和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总结经验,并为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强制设定立法后评估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强制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即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是行政强制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即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通过这一机制,能够保证行政强制的设定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并能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旦某项行政强制丧失了实施的必要性,就可以将其废止;如果行政强制本身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步,可以适时予以调整。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实施行政强制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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