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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8 浏览量:1702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
《行政强制法》维持了行政机关执行和申请法院执行的体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体来说,对于那些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强制拘留、收取滞纳金、强制收费等,法律一般规定由各行政主管机关自行执行。对于那些行政机关普遍需要采用的强制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以及那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强制执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都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为数甚少。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居多,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就推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