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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580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形式要件。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与执行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住址等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内容或者其他申请执行的事项;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请人申请救济的情况以及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情况等;
(4)其他与执行有关的事项。
需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决定书作为行政决定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决定书所载明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执行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
除行政决定书之外,行政机关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执行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除非行政相对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其行使该权利。
行政机关必须客观、充分地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认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催告义务、有无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都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考量因素。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两方面。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需要执行被申请人财产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被申请人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书面材料;如果不涉及财产执行的,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如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应当提交被申请企业的基本状况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4类材料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应当提交其他材料的,行政机关也应遵守其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进行鉴定的,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一并提交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非诉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