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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的管辖和催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573
一、非诉执行的催告程序
催告程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通知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并告之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将要产生对其不利后果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履行催告程序。催告程序无论是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中,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催告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与《行政强制法》第六条所确立的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一致的。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的“十日”可以理解为就是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也就是说催告书中所列的履行期限不应超过十日。至于这个期限如何计算,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的前十日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此十日内不履行义务,又赶上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则行政机关即可从届满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后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如果这样,则只能是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这一时限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
二、非诉执行的管辖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非诉执行的管辖法院应当遵守三个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为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分布广泛、执行较为方便,能够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
第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主要是指涉及土地、建筑物、草地、林地、河流等案件,如强制退出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
第三,如果案件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