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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463  
  

  非诉执行,又称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诉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的,则行政机关无须再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行政决定具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除明显重大违法而无效的以外,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但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合法性推定可以被合理推翻,那么此时的行政决定就可被认定尚不具备最终确定力和执行力。只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审查被确定合法有效,或者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才获得最终确定力和执行力。这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的,应当自行强制执行;只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迅速执行行政决定,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如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允许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达不到授权目的。

  3、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一般认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是指自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前须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财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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