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及其时间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563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和手段限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因此,行政机关不得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不得以干扰行政相对人正常生活的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从实施时间和实施手段两个方面对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限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除非紧急情况,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制度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终结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中止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0225 second(s) , 63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