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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645  
  

  行政强制执行回转是指在行政决定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项补救制度。《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救,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错必究,实现公平正义。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具有四个特点:

  (1)执行回转的时间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尚未开始的,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2)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

  (3)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是无法执行回转的,只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4)执行回转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执行回转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的,就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物;如果原物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善而遭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以拍卖方式善意取得,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金钱赔偿。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中止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 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的解除

· 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的交付期限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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