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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597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力。行政争议使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争执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巳被确认,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二、拘束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权威性,从而具有拘束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拘束力既包括对申请人的拘束力,也包括对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拘束力,这就是说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复议决定,不得违反。
三、执行力。如果复议决定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申请人就必须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其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若不主动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迫使其承担义务,以维护复议决定的效力。反之,被申请人如果不履行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度可以根据有关因素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主要包括:
①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如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
②《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查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③单行法律所规定的终局裁决,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这些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必须服从,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如果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即收到决定书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此外,还可能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或者法律规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中止或改变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