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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的事项和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131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裁断的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要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通过复议要求复议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主要理由是指作为行政复议请求的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事实部分,应先写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然后再写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并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正确进行论证。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进行论证。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全面、准确。

  四、行政复议结论。

  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负责赔偿损失,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等。结论部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文,要求表述清楚,层次分明。

  五、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的履行期限。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般为15日。终局复议决定履行期限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自己确定。

  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的印章,应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公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来代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定情形

· 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情形

·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 属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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