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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628
维持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是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肯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是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才应当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
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在整体上是客观存在、没有疑义的,也是为各方所一致认同的,另一方面通过审查,对这些情况提出的疑义是不存在的。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真实、可靠,并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具体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采纳的每个证据充分、确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采纳的每个证据都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这三个特征,即每一个证据都不是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臆想而得来的,都必须是与本案有关联的,而且是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和符合法定的方式。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全部证据整体充分、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在逻辑上应该没有冲突,所有的证据都应该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锁,而且从所有的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具有同一性。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适用依据正确
适用依据正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正确地适用了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同时强调了适用依据的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据本身的合法性。适用依据正确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二是这些依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没有适用不该适用的规范,也没有将该适用的规范未予适用,既适用正确的规范性文件,又适用正确文件的正确条款。
四、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应包括:
(1)符合法定的方式,如会议讨论决定、标明执法身份、亮证处罚等。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表现形式。
(2)符合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证照形式、制作笔录、首长签署等。形式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载体,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3)符合法定手续,如通知、批准、核发、送达等。
(4)符合法定步骤和顺序。步骤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或完成某种行为的必经阶段;顺序是步骤的先后次序。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通常要有一系列的步骤。具体行政行为不得逾越法定步骤,不能任意颠倒顺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治安处罚的步骤是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
(5)符合法定时限。时限是指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置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推诿拖拉、不负责任。
五、内容适当
内容适当,针对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根据受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所谓羁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而作出的行为,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无自由选择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权行使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灵活地处理各种复杂的行政管理事务,应付难以预料的情况,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其管理事项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内容适当"应当包括以下具体要求: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目的,否则即构成违反合理性原则。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须具备正当的动机。所谓正当动机,是指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在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如行政主体进行罚款的动机不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这就是不正当的动机。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须考虑相关的因素。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涉及到多种因素,内容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考虑到相关因素,不应考虑那些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