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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514
根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首先以法律为依据。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发布,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判断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
三、地方性法规
这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前提下,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此外,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规范性文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本地实施,也是地方性法规。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一方面要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另一方面只能以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规章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其法定权限内发布的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级政府规章和市级政府规章,这是指省级政府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一些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其法定权限内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除了适用法律、法规外,还要适用行政规章。
五、决定、命令
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补充,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本地区的适用上起着重要作用。决定、命令这类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复议的依据。但复议机关在审查依据这些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可以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的,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本地区得以全面实施的综合性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当地的民族特点,为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依法制定的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复议机关在民族自治区域内审理复议案件,除了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外,还应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