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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的机构、方式、过程及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295  
  

  行政复议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的行为。它是行政复议的中心环节和核心阶段,是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行使复议权的关键步骤。

  一、行政复议审理的机构和人员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复议机关中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无须当面对质,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各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来说,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采取当面审理的方式:(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争议的;(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3)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比如涉及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

  一般来说,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争议的;(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3)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比如涉及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案件。

  所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包括:(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的案件;(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等。对于上述案件可以实行听证审理。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

  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过程包括:

  1、送达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提供证据和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查阅证据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是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所需要的时限。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为60日。对于单行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期限从其规定,单行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

·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及其计算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时申请人的资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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