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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200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复议采取“不告不理”形式,即没有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会主动处理。所以,复议申请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运行的必要步骤。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以书面申请方式为原则,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是指申请人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形式来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能够全面、准确、详尽地表达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也有利于复议机关准确地了解有关情况,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及时地进行审查和判断。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当面递交。即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当面交给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2)邮寄申请。即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法制工作机构,这种申请方式简便易行,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而且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邮寄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将包含申请书的信件交给邮政部门之日,即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不考虑在途时间。

  (3)传真申请.即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传真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法制工作机构。这种申请方式类似于邮寄,而且更为方便快捷。申请人将申请书成功传真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法制工作机构之日,即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实践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申请人必须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传真至行政复议机关所指定的专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传真号码上。二是,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复议机关无法判断原件的真实性,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还需进一步核对。

  (4)电子邮件申请。

  即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无法提供的相应证据,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以其他书面方式提供。

  2.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口头言语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表达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和要求。

  申请人口头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其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书面申请包含的内容相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笔录中有更改、涂抹的地方,也应该由申请人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确认。

  二、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A、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写明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联系,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维护申请人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当保证所填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被申请人的名称

  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写正式名称,不能随意使用简称或者不完全的名称,以保证认定被申请人的准确性。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核心部分。

  (一)行政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

  (1)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复议请求。

  (2)申请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对于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均可申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4)申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 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根据本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根据本款规定,即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确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应紧紧围绕行政复议请求,主要写明:

  (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与复议要求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等;

  (3)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例如,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如果不属于复议范围,无论申请人的理由多么充分,也不能予以复议;

  (4)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了盖申请人公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B、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证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复议代理人制度

·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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