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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审查期限及处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322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审理的活动。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为的结合标志着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
一、受理的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是别人的合法权益,更不是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所谓“合法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已经享有或者取得的权利或者利益,该权益应当已经得到具体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尚未取得或者依法不予保护的权益,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必拘泥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有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于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只能由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如果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另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再受理。在管理相对人既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总是先于行政诉讼,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管理相对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法律制度在主体、性质、工作方式和法律效力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不能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制度。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则表明其已放弃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应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还没有依法受理,例如,人民法院尚未决定立案或者已经裁定不予受理的,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还是可以受理的。
二、审查的期限及内容
(一)复议申请审查的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延期理由;
(3)复议提出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起诉,则不予受理;
(4)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三、审查后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管辖竞合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五、督促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行政复议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