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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455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
被申请人就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指控”并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被申请人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被申请人须是作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必须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第四,被申请人须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活动。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依法享有答辩权、强制执行权和继续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依法负有答辩和举证的义务;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