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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理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916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一、委托的人数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委托的形式

  申请人、第三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三、委托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对委托事项均未作限制,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权限范围、代理事项以及代理权的变更或取消,一般都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事项和权限由被代理人的授权决定。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记载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要受代理事项及权限的限制。因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复议,其代理权限由被代理人决定,即使在复议过程中,被代理人仍有变更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四、委托代理的效力

  行政复议机构对于申请人、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依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视之为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之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六、委托代理的变更

  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后,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对代理权限作必要的变更、扩大或者缩小,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代理人也可辞去委托。发生上述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时申请人的资格确定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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