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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时申请人的资格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540  
  

  “变更",是指原有意义上的其他组织虽然已经终止,但又以新的其他组织形式出现,并且与原其他组织之间在法律上具有继承关系。变更的主要形式是其他组织的分立和合并。“分立"是指一个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新的其他组织。这时,新的其他组织都可能是原其他组织的权利的承受者,都可能成为申请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为一个其他组织。合并后的其他组织是原其他组织的权利的承受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

  其他组织终止以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也要承担其义务,因而也就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切实保护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其他组织,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组织已经依法终止。第二,申请人资格的被转移人为承受已经终止的其他组织的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承受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具体类型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 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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