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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507
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必须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不是受案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其他事项(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从事的民事活动、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不能对之申请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其想要保护的法律利益。
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因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其想要保护的法律利益,是件不言而喻的事。这种法律利益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所实际拥有,对界定行政复议申请权意义重大。没有特定行政相对人声称要求保护的法律利益,而要求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是一种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为,它会侵占宝贵的公共资源,挤占他人寻求行政复议救济的机会,法律对此不应予以支持。即使存在某种法律利益,是不是为要求行政复议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际拥有,也要认真考虑。一般而言,这里所讲的实际拥有应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种法律利益的合法控制和有效支配状态,这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效果。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特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与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或者实施后,行政相对人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就发生了变化,即价格上的贬损,或者范围上的缩减,或者权利上负担的增加,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政相对人与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当然,行政复议申请权并不是必定会转化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处理自己的这种法律权利,包括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如果放弃了这种权利,那么行政复议申请权就只会停留在可能性的阶段。如果要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为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属予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