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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具体类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553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2)受中国法管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3)受中国法管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大多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本人,由自己提出复议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是申请人: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这两种人申请行政复议,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作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和参与复议过程中,有权依法行使代理权,同时承担相应的代理义务,在这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欠缺,但仍具有权利能力,在复议过程中,该公民仍然是复议申请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及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按其性质和设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中企业法人既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中国法人,也包括在外国设立的、而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

  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不服另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处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排斥行政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同时又是机关法人,属于法人组织中的一种类型。在作为机关法人时,它必须与其他组织和公民一样,遵守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比如,环保局修建办公楼,也要依法事先领取相关的许可证件,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就可以对环保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环保局的身份就不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它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作为申请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法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因为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确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权利的自然人。实践中,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主观上不愿意或者客观上无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导致股份制企业无法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主经营的合法权利,给企业带来损失。而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的利益是包含在企业利益中的,企业的损失同时意味着股东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实践中应注意: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一般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只有在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这项职责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只能由其中某一个主体提出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每个主体同时提出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实践中,其他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具有自己的名称、办公场所及内部的组织机构,这类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法人基本特征,具有相应的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由于该企业在在核准登记时要确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实施一定的行为,因此,由该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能够有效地代表、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非企业的其他合伙组织未经依法登记,没有法律承认的组织机构和代表人,每个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承担共同的责任,因此只有他们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更好地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的申请人已经不是合伙组织,而是作为共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各合伙人。

  3、非合伙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及其复议代表人的确定。

  非合伙组织的种类很多,例如,经主管机关认可,处于筹备中的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以及外国在我国设立的从事一定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而未取得我国法人资格的组织,都属于合伙组织之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他们申请行政复议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 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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