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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526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申请人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四,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的,而不能以他人的名义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包括公民、法人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三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复议申请权、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委托代理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复议申请人的义务包括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义务、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和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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