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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2263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能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等。如对此类抽象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应依照立法监督程序处理。

  二、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应当按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其他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它与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一起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行政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这里的“其他处理”是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是指行政裁决。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大致如下:

  第一,因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裁决。

  第二,因专利权、商标权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裁决。

  第三,有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第四,关费用给付纠纷的裁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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