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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670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代表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代理人制度。行政复议代表人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代理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人必须享有全权委托,若受委托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则不符合行政复议代表人推举的要件。二是代表人本身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遇有下列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

  1.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即涉及同一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超过5人。

  也就是说,只有当申请人人数达到6人或者6人以上时,才可以要求申请人推选代表。

  2.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

  这是适用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最主要的条件。只有成员之间都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他们之间才有共同的利益,否则,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3.复议请求和抗辩事由属同一类型。

  即复议代表人所提出的请求或抗辩事由能代表绝大多数被代表成员的意志,但是,并不排斥各成员实际请求中标的额上的差异和某些成员的某些特殊抗辩事由的存在。

  4.复议代表人合格。

  复议代表人是否合格关系到能否维护集团其他成员之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机关能否作出正确判决。合格的复议代表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是本案的申请人;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能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4)合法产生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

  实践中,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时,必须出具有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表人的权限以书面委托书的规定为准。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而言,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推选代表,只有当遇到现场调查取证、参加听证等需要与行政复议机关面对面地打交道时,才有必要限制到场的人数。此时,就可以要求申请人推选代表,参加面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具体类型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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