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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其法定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3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一法律形式,确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形成行政行为的合法的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都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都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如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要求的1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等。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违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任何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载明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机关统一印制,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调查终结后的审查及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

· 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调查措施的适用

· 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的规定

· 非现场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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