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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其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418
这里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其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度。该制度属于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旨在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主要内容是:
(1)法制审核的时间界点。法制审核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禁止事后补办。
(2)法制审核的责任主体。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2017年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3)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几类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4)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法制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行政处罚立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