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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后的审查及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435
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还必须经过审查程序。这也是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之处。一般程序适用于违法情节比较复杂、处罚幅度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这类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严格审查和把关,不能轻率作出。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负责人集体对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认真的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对于行为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违法事实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是指其种类、幅度等与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即:对于行为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也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决定,需要当场向当事人宣告;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对犯罪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来行使。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而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作出有别于一般案件的规定,目的是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有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除按一般案件决定程序办理以外,增加规定了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对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区分,应当从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经验出发,予以确定。例如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处罚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案件。这类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有的当事人会要求举行听证。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需要按照听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经过听证,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行政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查清事实后,再作决定;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的,可以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这样规定是表明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应当持极为慎重的态度,使行政机关处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能够既保障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行政处罚立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