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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调查措施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363  
  


  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都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抽样取证,是从成批的物证中选取其中个别的物品进行化验、鉴定,以鉴别该批物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登记保存措施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

  (1)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2)行政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3)对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对其登记保存;

  (4)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登记保存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在当事人有可能转移、销毁违法物证、书证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理的一种有效的行政手段,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登记保存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大,必须慎重对待,严格依法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行政处罚立案制度

·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当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规定

·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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