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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393
(1)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向相对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凭证和标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有些情况下,还需开具专门的检查证件,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体现。
(3)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制作调查笔录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制作而未制作调查记录的,有可能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4)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这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即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如实回答询问,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