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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9 浏览量:369
《行政处罚法》修订增加了办案期限,主要是为了防止久拖不决,使经济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是“立案之日起九十日”,除非其他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如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鉴定,或者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时间的中止、中断、终止、延期等,需要通过配套立法予以解决。
所谓“另有规定”,比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六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