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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当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8   浏览量:363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除了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必须经过调查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这里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的事实,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事实。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这些违法事实,获得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全面”,即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的情况全面调查取证,包括能够证明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的证据,甚至是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客观”,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由于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当成证据。“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调查取证中,要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查处违法行为和违禁物品,或者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在调查中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物品的勘验以及进入当事人的场所进行查验等措施。行政机关采取检查措施,应当是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要”的时候。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经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等方法仍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还不能收集到完全的证据,非采取检查措施而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以查明事实真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处罚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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