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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8   浏览量:375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以下法定手续:

  (1)表明执法身份。即通常所说的“亮证”处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其合法的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

  (2)填写并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当场处罚必须有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

  当场处罚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为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既便于执法人员使用,也可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当场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的职责。备案的形式可以是一事一报,也可以是定期上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处罚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

·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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