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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8   浏览量:34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对部分案件正确使用简易程序,不但会迅速、及时地化解纠纷,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而且也会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并且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一般来说,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具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特点,执法人员当场即可查明事实真相,如机动车违章、小商贩乱摆摊位等。

  (2)有法定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无明文规定,不予以处罚。

  (3)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限于罚款和警告,并且还必须符合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的处罚类型无论数额大小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4)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在有关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对适用简易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再如,根据《海警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处罚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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