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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370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这些信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知悉这些信息的主体都是特定范围内的,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商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界定,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均属于法律保护的重要民事权利,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因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等造成侵权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