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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401  
  


  “公开、公正”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全流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事前公示制度,第四十八条又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信息公开,发挥信息作为监管工具的作用。

  (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实际上,该款规定确立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相对公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公开,应当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政府信息中,行政处罚决定有一定特殊性。首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后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声誉、名誉等权利造成影响。其次,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关乎公共利益,不受社会关注。最后,公开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实践中对一些有较轻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可能引发其他不利后果,如不当限制其招投标、取消有关资质等。因此,要限制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范围内。

  其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应当”公开,而不是“可以”公开。

  至于何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界定,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以防止裁量权的滥用。

  (2)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当事人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属于负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对当事人通常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发生这种情况时,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与证据适用规则

·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 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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