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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与证据适用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515
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一切事实材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与证据适用规则。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证据。书证以书面形式所记载或者表达的、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公文、私人书信、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等。
(2)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直观性,包括图片、幻灯片等无声视觉资料,唱片、录音带等录音资料,电影片、声像光盘等影音资料。
(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聊记录、微博、微信、短信、电子签名等存储在服务器或者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5)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书面陈述的,证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在行政执法证据中占据较高的地位和数量,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6)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
(7)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行政处罚实施中涉及的专门性的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技术性结论的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用文字记载或者拍照、绘图等方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作用在于保全固定证据,为发现线索、判明情况提供依据,为鉴定提供材料。
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当场制作的有关违法行为事实或者当场处罚情况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的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其作用在于避免证据消失、变化或者事后取证困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证据适用规则:
(1)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换言之,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处罚机关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处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情形等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