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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358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作出了规定。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进行申辩,以正当手段包括要求召开听证会,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从当事人的角度讲,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当事人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包括其没有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受较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为了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1)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即使不成立,也不得加重处罚。
(2)“正式的处罚决定”不得比“拟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更加不利,包括处罚数量加重、罚种加重。
(3)但是,如果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行政机关又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更重处罚的,可以作出更重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