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具体内容是:
(1)行政机关有告知义务。一是告知是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其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必须获悉对他的处罚的内容和性质;当事人有陈述案情的机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必须公正。
(2)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是简易程序,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数额或数量,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二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是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的前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