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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348
回避是程序正当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作出单独规定,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主要内容如下:
1.应当回避的事由。一般来说,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
2.回避的主体。回避主体是执法人员,既包括办案人员,也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
3.回避的方式。执法人员实行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两种方式。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时,主动向所在行政机关提出不参加或者退出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自行回避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凡明知自己具有回避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或者不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的法定权利,为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这一法定权利,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程序要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在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执法人员确实符合回避情形的,应立即终止执法人员在该案的职权,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也就是在行政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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