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非现场行政处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356  
  


  所谓“非现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监控、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在执法人员不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采集、记录其违法证据,进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五方面要求:

  (1)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要于法有据。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尽管不影响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电子证据,但不能实施非现场执法程序。

  (2)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3)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避免出现同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大量、重复的行政违法行为。

  (4)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5)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防止出现因告知不及时、不顺畅导致同一当事人被同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多次记录行政违法行为。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行政处罚信息事前公示制度

·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 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

· 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84712 second(s) , 63 queries